党的十八大报告将法治中国建设提到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战略高度,法治成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用法治的思维全面推进各项改革,实现社会治理及其治理能力的现代化。从“工程师治国”到“法学家理政”,不仅仅是治国方略的某种调整,也隐含着社会对法律人才提出了更多的需求和更高的要求。提升法学学科、法学专业、法律人才培养在我国大学中的地位是一种社会的需求。
我校法学学科历史悠久,法学教育积淀深厚。民国时期著名法学家萨师炯和新中国著名法学家吴文翰曾先后在此任教,传承法学教育薪火。从1959学校成立的法学教研室到今天的学院,追求“崇法明理、止于至善”的品格,主动适应国家发展战略和区域社会法治发展需要,将学院发展成为西部地区高水平法学研究、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服务国家法治建设和法律人交流的阵地。
“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孟子语),法治现代化离不开人的现代化。卓越法律人是法律与社会之间的纽带,也是法治建设的主观要素,对于法治中国建设意义重大。而对卓越法律人的培养应先清楚其基本要求。更形象地说,只有把卓越法律人的肖像描述清楚之后,才可能有的放矢地培养出值得期待的卓越法律人。在我看来,卓越法律人的肖像大致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来描绘。
1、秉持法治精神。法治精神是对法治共同价值的崇尚和信仰,是法律人思考的基本定式。一般而言,法治精神可以概括为:宪法法律至上,这是表明宪法法律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制约与监督公权力,是表明法治的功能;尊重保障人权,是表明法治的目的;追求公平正义,是表明法治的共同价值;司法独立,是表明法治的最终保障;自由、平等、和谐,是表明法治尺度的。
2、有高深的学问。法律人要面对社会生活方方面面的问题,对其知识体系的要求,既要掌握法律学科的知识,即由若干法学专业课程所承载的知识。也要掌握法律学科以外的知识,即主要是指与法律事务相关联的其他领域的知识,如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甚至自然科学等方面的知识。多年来,中国的学院主要侧重于传授法律学科的知识,这当然是必不可少的。然而,一个卓越的法律人,仅仅具备法律学科的知识是不够的。因为,法律学科知识虽然是一个相对独立的知识体系,但法律科学知识对应的社会现象却不是独立的、更不是孤立的,而是与其他社会现象密不可分的。如知识产权法学就包括了自然科学知识。因此,卓越法律人的知识体系更具有综合性。学院只有加大法律学科知识外的其他学科知识的供给力度,才能更好地造就复合型的卓越法律人。
3、有高尚的道德。卓越法律人只具备法律方面的才智、智识是远远不够的,还必须具备正义感、道德感和社会担当精神。我们把法律人的专业知识解释为法律人的法理修养,体现出法律人处理社会问题的法学智慧和视野。把法律人的正义感和社会担当精神解释为法律人的伦理修养,体现出法律人面对纷繁复杂的社会矛盾,大义凛然、临危不乱、公正无偏私的勇气。作为一个卓越的法官,法理修养和道德修养是不可或缺的。
4、拥有精湛的法律技能。法律技术主要包括法律解释、法律推理、法律论证在内的法律操作技术。卓越法律人确实应当掌握这样的法律运行技术,掌握这种技术的法律人,可以成为法律实践中的高级技术专家。同时,更要具备行动能力,即与处理法律实务相关的能力,特别是把事情办好、办妥、办成的能力。如演讲能力、沟通能力、协调能力。卓越法律人应当是法律技术和行动能力的统一。目前,我国的法学教育注重在学院的“象牙塔”进行理论学习,缺乏到实践部门锻炼。法科学子,虽然初步掌握了一些概念、原理,但行动能力不够,还无法成为知行合一的卓越法律人。
以上就是我所勾画的卓越法律人的肖像:秉持法治精神,具有高深学问、高尚的道德,精湛的法律技术。培养这样的卓越法律人,应当成为当代中国法学教育的目标。在这种卓越法律人的支撑下,何愁法治不倡?
如何适应法治建设的新要求,培养卓越法律人才。跟踪大学法学教育发展趋势,结合我校的办学优势,我们提出“通识教育+专业教育+实践能力(技能)训练”有机结合的培养模式。其目标是:通识教育(学养教育)着眼于养成学生的综合判断力、社会责任感、道德正义感、全球视野。我们不仅要看到它的涵养、德育作用,更要看到它对人的整体塑造功能。专业教育:强调掌握专业领域基础知识、系统理论和方法的能力,以及对他人见解和意见恰当的批判并灵活的汲取的能力。技能训练:培养成为一名优秀法官、检察官、律师以及其他法律事务工作者应具有的从业技能。
为贯彻落实好这一培养模式,首先在认识上承认大学教育的意义在于过程。法科学生毕业时不可能成为优秀法官,那如何来评价大学四年的学习、生活、工作,其首要标准是过程的正当性。“大学的每一天必须是每一天”。探索知识构成大学人才培养的最高价值,教育的正当程序应以自由与平等为理念。自由意味着大学作为一个整体的使命是尊重自由探究,确保探索知识、提供不受约束的、健全的和完全开放的讨论的空间。平等意味着在探究知识的过程中教师和学生是一种伙伴关系。正因如此,克拉克•克尔认为,美国高等教育的首要目的是:“为学生个人智力的、审美的、伦理的和技能的发展提供机会,并在学生比较一般的发展成长中,提供建设性地帮助他们的校园环境。”教育的正当程序是人才培养中奉行的自然正义,是教育制度制定和人才培养模式设计的合理性基础。教育的正当程序要求,课程资源应满足学生自由选择的需求;学术氛围应有利于学生对知识的探究和创造力的养成;校园人文环境应有利于学生心身的健康成长;教师尤其是名师对学生成长的影响。总之,教育的正当程序是在过程的严格要求和训练下提高人才培养的质量,坚决反对急功近利,搞人才速成工程。其次,在方法上坚持学会学习应当成为课程的重要内容。当今,我们正处在一个知识急剧增长的信息化时代,任何一个人都不可能在学校就完成生活中所需要的学习,学校只是为终身学习作准备,学会学习应当成为课程的重要内容。学会学习应立足于以学习主体为本位的思想,重视教育活动中学习主体自身的能动性,重视学习主体认识和实践能力的提高,强调知与行的统一。第三,重视课程客体的价值选择。什么样的内容具有教育的价值,确定课程目标的基本来源是什么,应当与卓越法律人才的素养相联系,学科专家应认真研究法律生活,重视经验的价值。正如此,美国大法官霍姆斯曰:“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在课程研究中关于知与行、德与才、知识与信念、知识与能力的争论,使得课程的抉择显得很复杂。反思社会上流传的当代大学生“有知识无文化、有智商无智慧、有欲望无理想等”的说法对课程选择的意义。“理智能力”、“责任心”与“操作能力”并举应成为大学法学课程内容选择的基本目标依据。第四,加大课程的综合化的力度。课程综合化包含两个方面,一是学科之间的综合,二是学科与社会生活主体的综合。课程综合化是一个系统的概念,它不是一种课程的类别,而是一种课程的建构方法,它应当渗透在课程系统的各个方面。课程内容的综合化必须注重不同学科的知识结构、价值体系、方法论,尤其是人文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之间的联系。第五,与法律实务部门合作开发以实务问题为中心的课程资源。从内容的知识框架而言,以学科为中心的课程与以问题为中心的课程,是大学课程类型的主要形式。以法学学科为中心的课程与教学的知识体系相吻合,知识的系统性强。但往往导致实际问题很难进入课堂,学生所学的只是确定的系统化的甚至是陈旧的知识,解决不了实践中的真问题。而以问题为中心的课程是以实务主体所面临和关心的重大问题为基干来组织课程内容的课程类型。如果说以学科为中心的课程主要是以知识为本位的课程,那么以实务问题为中心的课程则是以方法和能力为本位的课程。它注重学生实践能力训练,有利于学生创新精神的培养。